若有向金融機構融資借款的公司要注意,最近在重新查核2018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,發現轄內有一間公司的借貸關係似乎不太正常,這間公司當年度列報了銀行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,然而在此同時,公司的帳上卻另外還有一筆「其他應收款」3,000萬元,一來一往的借貸之間,讓國稅局覺得不太合理。
後來請公司財務負責人直接說明該筆應收款的問題,負責人強調那是貸給往來廠商的周轉款項,因為對方業務合作龐大的重要客戶,因此貸與資金時,並未向對方收取任何利息。
但是這間公司左手給客戶無息周轉,右手又有多筆利率不同的銀行借款留在帳上,最後國稅局決定依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97條規定,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出平均借款利率,核算剔除相當於該公司貸出款項的利息支出50萬餘元。
根據查核準則規定,如果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,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,或收取利息低於原本借款支付的利息,就會影響可以列報節稅的利息額度。貸出多少無息或優息貸款給他人,中間的利率差額,國稅局都將不予認定為利息費用。
上述案例來自2020-10-28,若您對貸款不懂的話,想找專業理財顧問,隨時聯絡免費線上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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